内容提要:启蒙时期的康德吸收了传统欧洲哲学中契约论的思想,为建立一个符合其哲学体系的国家制度、构建一套国家学说,康德根据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理论,结合先验的预设,运用实践理性和纯粹理性,以道德律令为起点,创制其社会契约论学说。
关键词:社会契约、理性、道德哲学、律令
十八世纪的哲学处于英国经验主义的笼罩之下,洛克、贝克莱和休谟成为不可回避的三位宗匠。在他们身上“存在着一种他们自己似乎一向不知道的矛盾,即他们的精神气质和理论学说的倾向之间的矛盾。”1就是说这些大师们在精神层面上是一个温和、优雅的绅士,具有公德心和公民美德的社会共同体成员,不过分的追求权势,向往一种法律之下的自由生活,努力塑造一个宽容、妥协的社会公共环境;而在理论学说方面却走向了主观主义,继承了圣奥古斯丁,追随了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这种后果,造成了对我一种知识的否定,意味着洛克式的心灵在其一切思维与推理方面,除了只有自己的意会或能够意会的各个观念之外,别无任何直接的对象;贝克莱的只存在心及其表象,外部世界被废黜了,进而否定了关于神的知识和关于自己的心而外的一切心的知识;休谟般的否定自我,并且对归纳和因果关系表示怀疑,导致自我禁闭于唯我主义的世界中。
随着法国革命和热月激情,感性和理性的身影逐渐模糊,各自的声音也缓慢的沙哑,为了处理这个哲学上的难题,德国人终于发话了,以一种更为精妙、深邃的眼光和视角,审视了这个外在形式,经由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发展了德国特色的新哲学,在水深火热的革命浪潮中,保卫美德和知识,并赋予其神圣的地位和先验的发轫。
一、康德的政治哲学道德化
这场保卫战的首倡者就是一个完全学院派人物——康德。他对知识的批判,作为达成其哲学结论的手段,通过对空间、时间的形而上学论点和认识论论点的先验性证明,利用时间、空间的先天形式,结合物自体或本体的内在特性,援引因果律,达成一种康德特有的先验哲学和道德哲学,强调了和“物质相对立的精神,于是最后得出了唯独精神存在的主张,强烈的排斥了功利主义的伦理,赞成那些据认为有抽象的哲学议论所证明的体系。”2
康德看来,迄今为止人们在寻找道德原则上所作的一切工作遭受全部的失败,这并不令人感到意外,因为人们看到,人通过责任被规律所约束,但他们没有想到他所服从的只是他自身所制订的,并且是普遍的规律,没有想到他之所以受约束,只是由于必须按照其自然目的就是普遍立法的、他自身所负有的意志而行动。对于康德来讲,理性的东西不仅对服从道德要求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充分的,是在其实践理性和纯粹理性的视域中事实与价值范畴的运用,“一条规律被认为是道德的,也就是作为约束的根据……约束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他所处的是世界环境中寻找,而是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3
因此,为了保障这个哲学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康德需要一套完整的国家学说来实现其理念。这套国家学说指导建立的国家是和当时的革命特征相悖而行的,以一种可见、可行的实在证明,表达知识和美德在国家中的地位、作用,来进行哲学保卫战。因此他的这套国家学说必然具有康德特点,即道德哲学上的社会契约思想。这样,康德通过确立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概念,重建了自然权利概念。他首先区分了自然权利与实在的或法律的权利,指出后者属于法理学的范围,而权利科学也即法哲学、法的形而上学“是有关自然权利原则的哲学上的并且是有系统的知识。”4康德不同意政治共同体合法性或正当性建基与传统的实在论为基础的自然法之上的一种世界观,也不同意将政治原则建立在现代经验论基础之上,他主张通过一系列公设来提供若干先验论的基石,从而在更为抽象的层面上永久的设定人的权利和社会共同体正当性的源泉。康德看来“人民根与一项法规,把自己组成一个国家,这项法规叫做原始契约。这么称呼它之所以合适,仅仅是因为它能提出一种观念,通过此观念可以使组织这个国家的程序合法化,可以易为人们所理解。……从人民联合成为一个国家的角度看,这个共和国就是人民,但不能说在这个国家中的个人为了一个特殊的目标,已经牺牲了他与生俱来的一部分——外在的自由。”5这样为康德的社会契约提供了一个超越经验和事实证明的永恒的前提,区别了霍布斯、洛克的近代认识论和经验论的自然法,也有别于古代以逻各斯为起点的自然权利或自然正当。6
二、康德的社会契约思想
在康德看来,“普遍的善、普遍的终极目标,只能通过一个第三者才能达到。而这个统治世界的力量,这个以世界中至善为其终极目的的力量就是上帝。”7这个公设,是基于信仰,而且通过证明,“理性的本性是渴望统一,并且获得统一、欲求统一当作本质的和实体性的东西。善与世界的对立和矛盾是和这种统一性正相反对的;因此理性要求必须把这个矛盾扬弃,并且要求一个本身至善并统治这世界的力量,”8这个角色也只能是上帝。因此上帝也是一般的存在的,具有无限、普遍、无规定性等规定性。由此衍生出国家学说的社会契约是一种“规范性的理想,或者用康德的话说,一种“理性观念(idea of reason)”,而不是一个历史事件。所谓“理性观念”大致是指,尽管政治制度显然不是源自于这样一个实际的契约,但社会契约观念可以而且应该被用来验证他们的公正性:这样的制度应该能够得到所有服从于他们的人的同意,能够由这个民族的共同意志产生。”9因此,犹如莱斯诺夫所说,康德的社会契约论的实质,与其说是一种理想的契约,不如说是一种假象的契约,但是这种词语表达的意义,更多的是表面的而非实质的。
在康德那里,绝对正确的理性的诫命——自然法或上帝的理性作为社会契约论的前提,已经被抽空,取而代之的是所谓的先验的道德律令。在康德看来“善和恶的概念必定不是先于道德法则被决定的,而知识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被决定”10。而正当的优先性“完全出自人们在彼此外在关系上的自由这一概念,而与所有的人天然具有目的(即以幸福为目标)以及获得它的方法的规则毫不相干。”11但是这个新的前提仍旧是一种近似上帝的角色出现的,上帝是至善的,本身就是一个终极目的;而道德律令所涵盖的先验性也体现在道德的基础上,康德权利的公设是:“外在的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其他所有人的自由并存。”12其假设为了道德而假设自由,因此其内在核心必定是我们所认定的自尊——人类的自尊,这自尊的逻辑起点和先验基础就是个人自由。为了道德才假定自由,人应该是自尊的。作为理性存在,人必定是道德的,也必然是自尊的。自尊是道德化的存在,其先验基础是个人自由。进行道德生活才能实现自由,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是不自由的,只有履行了道德,社会、个人自由才会可能,这是根基与康德的道德哲学和实践哲学的理论大厦之上。其实上帝的角色或者霍布斯、洛克那里的自然法和康德的道德律令在本质上没有区别的,但是在引入道德律令的时候,康德假设了人的本性的善,进而降低了康德社会契约的有效性,毕竟任何契约的订立是有一定的目的的。由于人为了自我利益最大化或自我损失最小化,需要社会提供一定的可预测性和有效性的机制保障,霍布斯、洛克的视域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这种机制的外在表现形式,他们的前提假设就是人性恶,在前政治状态的自然状态中,没有社会契约将会处处不便,任何行为都可能伤害自身,这样的逻辑推衍出自然法或上帝的作用,显然就符合经验。而康德的那种人的道德假设,为了强调人的主体性,即善性,消弱了社会契约的解释力,最终只能认为社会契约不是一个随意可以订立的协议,而是一种先验的外在表现,其自身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先验性。
三、康德社会契约论的突破
就实质上看,康德的道德哲学和实践哲学,使“契约论连同与他密不可分的自然法理论一齐开始走向了衰落。”13康德用了社会契约思想,但他承认这是一个历史的虚构,那种在时间、空间和因果律上不存在的东西,其实是没有多大的意义的,因此社会契约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没有意义的,“既然政治义务可以直接建立在道德义务的基础上,那么就没有必要安插一个契约了。”14
但是这种逻辑,却从另一个视野中另辟蹊径构建了康德特色的理念,即康德社会契约的理性理念。康德认为“一次规定服从的真实契约,原来就是订立在公民政府成立之前,此事是否属实;或者,是否这个权力产生在先,而法律知识以后才有的,或者可能是这样的顺序。由于人民事实上已经生活在公民(或文明的)法律之中,这类问题或许完全是无目的的,或者是对国家充满微妙危险的。如果臣民在探究国家的起源后,起来反对当前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他就会提出:他是一个公民,要根据法律和完整的权力才能对他加以惩罚、毁灭或剥夺公民权。法律是如此神圣和不可违反,它自身就表明必须来自最高的、无可非议的立法者,以致哪怕对他只有一丝怀疑,或对它的执行停止片刻,那实际上是犯罪。这就是下面一条格言的含义“一切权力来自上帝。”这个命题并不是说明公民宪法的历史根据,只是作为实践理性的在一种理想原则。”15显然康德的社会契约变成了政治事务的公正性的标准,而不是政治义务的一个标准。这种社会契约是被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上帝之间、统治者与公民之间的协议,而是一个先验的客观存在。社会契约成为一种立法者或统治者的向导,是检验一切政治制度的标准,而不是约束统治者的法律依据,更不是规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权责利关系的条文。这个共同体中的最高立法权并非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而是所有权利中最带有对人因素的权利,不管谁掌握它,只能通过人民的联合起来的意志去处理人民的事情。因为,联合意志是一切公共契约的最后基础。如果一项契约规定人民要再次交还他们的权力,那么,人民的地位就不是立法者,甚至可以说,这是约束人民契约。这项契约,根据“没有一个人能伺候两个主人”的原则来衡量,它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其本身的存在是不依赖于社会任何主体、客体的存在,更不是立足于要有一个时间上的最早的签订。是否符合这种先验的社会契约,反倒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部法律是否合法的基础。
就我个人看来,康德的意义不在于终结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反倒是用道德律令代替了自然法,一种自在自为的客观存在作为衡量的依据,以此为起点,按照唯实论的传统建立一种自由主义理念,建构一种形式或理念上的社会契约,结合先验存在的道德律令来组成政治共同体。若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相区别,只是在康德的自然状态中的人都是善而已,以道德律令约束下的善性取代原有社会契约订立的功利主义基础。人们藉以把自身组成为国家的原始契约,不必是事实,也不可能是事实,它只是一种理性的观念。“最高权力的来源,对于受它的权力支配的人民来说,实际上是不可思议的。”16这就从法理哲学角度提高了契约论的论证水平。康德的社会契约论是以个人主义立论的。康德把权利的普遍法则或所谓的理性法则规定为“一个人的任性和另一个人的任性的符合一致”,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自卢梭以来各种社会契约论观点的通俗的理解。按照康德的这种理解,权利的实体性基础和首要的东西,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合乎理性的意志,而是单个人独特的意志。康德把“人是目的”宣布为绝对命令,确立了个人主义理论中的一条根本原则: 单个的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和内在的价值或尊严。有了道德的人的存在,任何外在的法律其实施多余的,通过道德律令,能够带来的最大的善,我看莫过于有更多的时间、空间来实现国家和人的内在的善,即国家和人的完善和发展。
四、结语
虽然说社会契约论在经受了功利主义、历史主义的挑战后,到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低迷状态,但仔细探究其源流,其方法论和归宿都是自由主义的。
康德的社会契约论的优点在于方法论上的中立主义,通过将自然法置换先验的道德预设,在此基础上结合其批判理性和纯粹理性的道德哲学视野,假定了人们通过主体选择达成的协议而产生了规则和制度,这些是作用于契约的中立方法获得的,由此产生了协议或秩序在程序上的合法。
总之,康德的社会契约论学说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石招商,为了道德而假设自由,通过先验的道德架构的外在约束,自愿作出承诺,达成协议,将特定的社会道德准则、经济和政治体制纳入到特定的非道德环境中。
康德这种以道德律令为起点,其契约论的“承诺”和“自我约束”为自明的道德前提,由自身的意志来约束承诺和践诺的观念,形成了一种后天社会的个人自由,构建政治和经济秩序,依赖于人的建构理性或实践理性能够,以抽象的方法建构实弹过的准则,推出社会正义制度和伦理底线,这是康德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上的社会契约论的独特的径路。
12 [英]罗素 《西方哲学史》下卷 何兆武、李约瑟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6年版 P243、P246
3[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P37
45121516 [德]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1年版 P38、P143、P41、P147、P146
6 施特劳斯认为传统的自然法理念和近代自然法理念还是有严格的本质区别。前者主要是通过先在的世界观认识,认为有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则和尺度”,即一先于人类意志并且独立于人类意志的具有约束力的秩序和普遍规则,是一种逻各斯,更是一种自然正当;后者主要是一系列的权利预设,表示了人的一种主观诉求,更有功利主义的意味,起始于人的自由意志和追求个人利益,是一种自然权利为论证的基础。参见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德政治哲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和列奥·施特劳斯著:《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
78 [德]黑格尔 《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 贺麟、王太庆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5年版 P303、P304
913 [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 《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 P126-127、P133
10 [德]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 韩水法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年版 P68
11 [德]康德 《历史理性批判文集》 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 P181
14J.W. Grough The Social Contract 2n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57 p181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vision of Kant’s theory of social compact
(Fan-shijie 519085)
Schoo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study,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During the period of Thought Enlighten, Kant learned the thought of social compact from traditional European philosophy. In order to construct a country-constitution which subject to his philosophy-system and national-states doctrine, Kant constructed his theory of social compact by using his theory of virtue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combining the practical and pure reason, putting the rule of virtue as the state.
Key words: social compact reason virtue philosophy rule
载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